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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上岗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责任(管理侧重点)主要有:
1、做好大楼和小区内的交通管理。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大楼内的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也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洁、路灯的保养等。
2、加强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或酿成事故,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3、搞好管理工作。一是要搞好维修以及储备金的核收和使用管理,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4、及时物业及附属设备的财产,避免由于自然灾害给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5、搞好社区管理,创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文化,努力建立友好融洽的新型人际关系。同时协助进行社会管理,推进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如在所管物业范围内从事人口统计、计划生育、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
6、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7、建立物业档案,随时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维护物业的完整和统一管理。

产学联手
1999年11月下旬,一群学生走上了金地物业管理的各个岗位;一批金地物业的管理骨干,则下次进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的考场。学生们将在金地熟悉物业管理的基础知识,完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步。金地物业的管理骨干在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修后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评走上新的管理岗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取得书。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作了详细规定,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师统一培训及考核工作。

物业领域的涉恶案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定代表人等人涉嫌故意破坏财物罪。该团伙嫌疑人利用其公司管理某小区物业的便利,与某通讯有限公司相互,强行清理所谓的“黑网络”后,要求村民到的公司上网业务,从而实现垄断的目的。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政策之下,物业要凉了?一些物业把自己当"主子",却把当"傻子"。对这类物业"扫黑除恶",这是一个大好事。站在普通群众的立场来讲,更美好的生活,需要物业来服务,但我们不需要"作威作福"的物业的为我们服务。只有那些真正提供服务,收费合理,处处为着想的物业,才能得到人们的拥护。
培训内容:
(1)物业经理:
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为考试课,以此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面授期间将重点进行和考试。
(2)继续教育记录(对已经取得的人员,每二年需进行一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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